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职工,可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自行聘用,用人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聘用中方职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与被聘用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职工的雇用、试用和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报酬和奖惩,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合同的起止、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以及双方认为应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中方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调动中方职工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应即停止执行。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富余的;(五)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由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脱产培训的职工,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劳动合同规定年限,而申请解除合同或者自动离职的,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制度等,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正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的医疗、死亡等保险福利待遇,在高于国家和省对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现行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所需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对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可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专线电话,项目单位和投资的外商可直接向市长反映在申办成立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港、澳、台胞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