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