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采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新办工业企业,自供地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其中,境外投资企业给予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三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五)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六)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七)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在我县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者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投资港口、铁路、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建设密度和每亩不低于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以内的用地,企业只缴纳市及市级以上费用;超过限额用地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地价标准执行。若转让地产,按评估地价的40%补缴县级收益部分。
(二)在县经济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限额内的土地由政府提供使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市及市级以上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给予实际缴纳办证费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并免收土地开发配套费。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政府
公布地价标准执行。
(三)在县经济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每亩缴纳0.25万元的土地开发配套费;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每亩缴纳0.5万元的土地开发配套费;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亩缴纳0.75万元的土地开发配套费;500万元以下,每亩缴纳l万元的土地开发配套费。
(四)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及其他经营性用地,按市场机制运作。
(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县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和建设项目区,除从所办项目区实际缴纳地方税收留成中奖励主办者外,并按一定比例奖励提供土地的乡镇和村。
(六)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七)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城建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县经济开发区内的用地同时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投资企业,按照“特殊优惠”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政策
凡有固定住所的外采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办组织认定,县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办理。用地政策的兑现,在县经济开发区外建设的,由县招商办出具证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在县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认定
兑现用地政策,按县招商办对项目的认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落户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办出具证明,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我县现有企业投资新上建设项目的,享受与县外境内投资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